中国乒乓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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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乒乓球全民健身活动,群众体育的深入开展和乒乓球市场的发展及其建立我国和谐社会的需要,中国乒乓球协会鼓励和支持我国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建设和发展,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和《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而制定的。

第三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国众多的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并促进俱乐部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乒乓球协会对业余乒乓俱乐部实行注册管理,并根据俱乐部的具体条件,冠以“CTTA”标志。通过对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管理与指导,大胆尝试体育市场开发的前景,促使乒乓球健身市场规范而有序地发展,以保证乒乓球俱乐部和广大乒乓球爱好者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是指为广大乒乓球爱好者提供运动场所和相关服务的经济实体或社团组织。

第五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业余乒乓球俱乐部为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推广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宗旨是:服务乒乓球爱好者,满足乒乓球爱好者的运动需要及精神享受,为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环境服务。

第二章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命名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将依据业余俱乐部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将授予“XXX乒乓球俱乐部”的称号。对其中优秀的俱乐部,中国乒乓球协会还将授权冠以“CTTA-XXX乒乓球俱乐部”称号。

第八条 经中国乒乓球协会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和各行业体协乒乓球协会可对业余俱乐部进行审批,但均须报请中国乒乓球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审批单位颁发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统一制作的乒乓球业余俱乐部证书和牌扁。

第九条 经中国乒乓球协会审核,中国乒乓球协会可委托一些经济实体或社会团体发展业余俱乐部和协会会员。

第三章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及注册

第十条 在当地工商或民政管理部门注册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并符合条件的俱乐部可申报业余乒乓球俱乐部。

第十一条 申报授予“CTTA”俱乐部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该俱乐部应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该俱乐部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该俱乐部应有合法的活动经费来源。
(四)有规范的俱乐部名称。
(五)该俱乐部应有不少于个人会员100人,专职教练员至少一名,兼职教练至少一名。
(六)俱乐部至少10张以上乒乓球台并有发球机,灯光亮度至少在800勒克斯以上。
(七)有较全面的服务保障功能(沐浴、器材、茶座、就餐、健身服务、互联网、乒乓杂志、业务培训、理论讲授等)
(八)有承办全国性会员比赛或会员俱乐部比赛的基本条件和组织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该俱乐部应有管理人员以及开展活动的场所。
(二)该俱乐部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该俱乐部应有合法的活动经费来源。
(四)该俱乐部应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在注册业余乒乓球俱乐部时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或所审批的乒协提交俱乐部会员名单及材料。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某省”。应按照地域、企业名称或单位名称等+乒乓球俱乐部的顺序冠名。全称不能多于8个字(除“俱乐部”三个字外)。

第十五条 俱乐部的名称如需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的,须报国家民政部或工商部门的批准。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当地行政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注册中国乒乓球协会业余俱乐部,审批单位应在收到有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俱乐部。

第四章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权利

第十七条 凡经中国乒乓球协会审批的俱乐部均享有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业余俱乐部作为中国乒乓球协会的团体会员,均享有发展个人会员的权利,并以俱乐部的名义参加协会组织的不同层次、内容的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余俱乐部作为中国乒乓球协会团体会员在器材装备、场地设施及乒乓球器材经营上可通过中国乒乓球协会享有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业余俱乐部可得到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组织的专家辅导团在乒乓球技、战术以及教练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业余俱乐部可组织、开展俱乐部之间的各项乒乓球活动,举办适当规模的乒乓球赛事,并纳入《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的积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业余俱乐部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乒协的批准下,可承办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的各项乒乓球赛事以及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第五章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应维护各级乒协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制细则》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中国乒协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的商业运作应接受当地工商、税务、民政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冠以“CTTA”的乒乓球业余俱乐部不得将“CTTA”标识用于任何商品上进行出售或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乒乓球业余俱乐部每年应向所审批的乒乓球协会交纳注册费及其本俱乐部个人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乒乓球业余俱乐部应为会员举办形式多样的比赛和各种活动,并通过组织比赛和活动选拔优秀选手,代表本俱乐部参加中国乒乓球协会及其它协会举办的会员联赛。

第二十八条 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应积极发展个人会员,保证每个年度在其注册的个人会员不少于上一个年度人数。

第六章 业余俱乐部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九条 凡中国籍的公民,有资格在一个俱乐部办理会员注册,经审查合格者将统一颁发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证。

第三十条 个人申请注册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应通过俱乐部统一向所负责的协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乒乓球协会提出申请,但作为团体会员在中国乒乓球协会组织的活动、比赛中比个人会员将享有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需要变更俱乐部,必须在一个注册年度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并只能代表该俱乐部参加活动和比赛。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将对我国乒乓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业余俱乐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将对业余俱乐部提供服务或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如有损中国乒乓球协会荣誉及行为的任何一个俱乐部,中国乒乓球协会有权取消其中国乒乓球协会业余俱乐部的资格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具体的奖惩办法:

(一)注册期满后,未继续注册的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将取消注册资格。
(一)注册业余乒乓球俱乐部,两年内未发展任何个人会员的俱乐部将取消注册资格。
(二)冠以“CTTA”的业余乒乓球俱乐部,如发生变化,不能达到基本条件的,将免除“CTTA”的冠名资格。
(三)冠以“CTTA”的业余乒乓球俱乐部,两年内没有参加中国乒乓球协会、各省市乒乓球协会活动的俱乐部将予以或取消“CTTA”的授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注册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注册费的缴纳

第三十七条 注册业余俱乐部作为中国乒乓球团体会员,每年应向中国乒乓球协会缴纳注册管理费2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个人会员申请注册成为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交纳会员费和注册工本费共每两年每人50元。省市乒乓球协会在接受注册业余俱乐部时可将注册会员的工本费留协会使用,每人20元。

第三十九条 会员注册证遗失,必须向中国乒乓球协会补办证,并缴补证手续费每人1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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